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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州汽车租赁-班车租赁

术 语 解 释 1. 出租方:持有汽车租赁的资质,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。 2. 承租方: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,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
详细介绍

              语 解 释


1. 出租方:持有汽车租赁的资质,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。

    2. 承租方: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,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

    3. 租赁车辆: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,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,包括附属设施、部件和牌证。

    4. 租金: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。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、通行费、停车费、违章罚款等费用。

    5. 有效证件: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,如行驶证、车船税、年检标等。

    6. 设备: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。

    7. 超时费: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,以合同约定标准,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。

    8. 超程费: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,按元/公里计收费用。

9. 保证金: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,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。

10.一级车标准:详见《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》(JT/T 198-2004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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